醫療保障
1.淮安晴圓林老百姓大藥房有限公司違約案
2024年5月22日,我中心工作人員對違約人的協議履行情況和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違約人存在營業時間執業藥師與藥師同時不在崗、部分處方藥銷售無處方、部分藥品進銷存數據不符等違約問題。
依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第三十五條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基礎協議)》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違約人立即整改違約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報我中心。2.退回違規費用735.28元。3.給予違規費用2倍扣款1470.56元。4.中止協議3個月。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
2.洪澤銀杏園藥房違約案
2024年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員對違約人的協議履行情況和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違約人存在超量開藥、部分處方藥銷售無處方、部分藥品進銷存數據不符等違約問題。
依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3號)第三十五條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醫療服務協議(基礎協議)》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違約人立即整改違約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報我中心。2.退回違規費用1413.07元。3.給予違規費用2倍扣款2826.14元。4.中止協議1個月。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
3.淮安市洪澤區中醫院違約案
經查,2024年1月病案,淮安市洪澤區中醫院存在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收費等違反有關協議問題,涉及違規費用240.67元。
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三十八條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基礎協議)》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1.拒付或追回違規費用240.67元。2.支付違規費用20%的違約金即48.13元。
4.淮安市洪澤區人民醫院違約案
經查,2024年1月病案,淮安市洪澤區人民醫院存在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收費等違反有關協議問題,涉及違規費用24367元。
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三十八條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基礎協議)》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1.拒付或追回違規費用24367元。
2.支付違規費用20%的違約金即4873.4元。
5.洪澤匯景新區醫院違約案
經查,2024年1月病案,洪澤匯景新區醫院存在不合理檢查、不合理用藥、不合理收費等違反有關協議問題,涉及違規費用1305.43元。
依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第三十八條和2024年度《淮安市基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協議(基礎協議)》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1.退回違規費用1305.43元。2.支付違規費用20%的違約金即26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