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政策解讀: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4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委金融辦、江蘇金融監管局聯合印發《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文件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建筑業是我省支柱產業、優勢產業和富民產業。近年來,受房地產市場下行和固定資產投資放緩影響,建筑企業經營發展出現流動性枯竭,特別是資金周轉存在較大壓力。9月26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和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加力推出一攬子增量政策作出部署要求。為改善建筑業融資環境,幫助建筑企業緩解短期流動性困難,防范化解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10月9日省政府研究部署增量政策專題會議上,明確由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資委、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等部門研究設立江蘇省建筑業轉貸資金。
二、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組織架構、使用要求、使用流程、風險防控及監督管理、附則,共六章十九條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辦法》規定,轉貸資金是指為貸款即將到期、有轉貸需求且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建筑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的資金,重點支持納稅貢獻大、就業帶動強、發展前景好的建筑企業。轉貸資金采用合作銀行制,面向商業銀行在蘇一級分支機構及地方法人銀行開放,合作銀行推動本行全省范圍內分支機構開展轉貸業務,不單獨因企業使用轉貸資金而作出下調信用評級、壓降貸款規模等影響融資穩定的行為。
(二)明確組織架構。《辦法》明確,轉貸資金的管理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委金融辦、江蘇金融監管局負責,其中牽頭部門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資金管理的日常事務。轉貸資金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運作,并設立專項信托,受合伙企業委托作為貸款服務機構負責轉貸資金的投放。
(三)明確使用要求。《辦法》規定,單筆轉貸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單個建筑企業集團可申請多筆但合計存續總額不超過2億元。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轉貸資金收取貸款利息,日轉貸費率為萬分之三。
(四)明確辦理流程。《辦法》明確辦理轉貸資金六項程序:一是企業在貸款到期前30個工作日與合作銀行溝通,經同意后向貸款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二是貸款服務機構對企業是否符合轉貸要求進行形式審核,并報合伙企業書面審核。三是合作銀行收到貸款服務機構初審通過意見后,對企業啟動續貸審批,通過后出具續貸承諾。四是貸款服務機構收到合作銀行承諾后,作出資金使用安排,并報合伙企業書面審核。五是貸款服務機構收到企業貸款利息后,將轉貸資金撥至合作銀行專用賬戶,合作銀行即時結清“舊貸款”,發放“新貸款”,并通過受托支付方式將貸款歸還至貸款服務機構。六是資料歸檔。
(五)明確風險防控要求。《辦法》規定,轉貸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僅在轉貸服務機構和銀行間流動,不進入企業賬戶,確保資金安全。合伙企業建立風險防控有關操作規程。對于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等造成轉貸資金損失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為方便企業辦理轉貸資金,我省后續還將發布辦事指南和相關格式文本。貸款服務機構為省國信集團子公司江蘇信托,符合條件、有使用需求的建筑企業可直接咨詢具體使用要求。
咨詢電話:趙先生,025-89667610;吳女士,025-89667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