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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蘇建規字〔2024〕6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國資委、財政局、人民銀行各市分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監管分局,各相關省屬企業,各有關機構:
現將《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
中共江蘇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建筑業融資環境,幫助建筑企業緩解短期流動性困難和到期貸款周轉資金壓力,提高企業資金籌措能力,防范和化解企業資金鏈斷裂風險,特設立江蘇省建筑企業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建筑企業,是指在江蘇省內注冊,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轉貸資金,是指為貸款即將到期、有轉貸需求且符合銀行續貸條件的建筑企業按期還貸、續貸提供短期周轉的資金。轉貸資金僅用于支持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轉貸,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轉貸資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封閉運行、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管理機構。轉貸資金的管理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省委金融辦、江蘇金融監管局負責。牽頭部門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資金管理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運營機構。轉貸資金以有限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合伙企業”)形式運作。設立專項信托,受合伙企業委托作為貸款服務機構負責轉貸資金的投放。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七條 轉貸資金采用白名單制管理,具體名單由資金管理機構確定并動態調整,重點支持納稅貢獻大、就業帶動強、紓困措施實、發展前景好的建筑企業。
第八條 轉貸資金采用合作銀行制,面向商業銀行在蘇一級分支機構及地方法人銀行開放。合作銀行應與運營機構(合伙企業和貸款服務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制定內部操作辦法,履行相關承諾,承諾新發放的貸款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放款、少放款或不以受托支付至轉貸指定賬戶的方式放款。合作銀行推動本行全省范圍內分支機構與轉貸資金開展轉貸業務,不單獨因企業使用轉貸資金而作出下調信用評級、壓降貸款規模等影響融資穩定的行為。
第九條 單筆轉貸資金原則上不超過2億元,單個建筑企業(以集團合并口徑計算)可申請多筆但合計存續總額不超過2億元。
第十條 對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收取貸款利息,日轉貸費率為萬分之三。
第十一條 單筆轉貸資金使用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四章 使用流程
第十二條 按照“企業申請、運營機構審查、銀行承諾、轉貸續貸”的基本程序,規范轉貸資金使用流程,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申請。有轉貸需求并符合相關要求的企業,應在貸款到期前與合作銀行溝通,經合作銀行同意后,將企業、合作銀行簽署意見和蓋章的《企業轉貸申請書》以及擬償還流動資金貸款的全套資料(包括貸款合同、貸款入賬憑證等)報送貸款服務機構。為保證資金使用效率,企業原則上應在貸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二)初步審核。貸款服務機構在收到企業轉貸申請后,對企業是否為白名單內企業、可用存量資金等進行形式審核,報合伙企業審核。合伙企業對申請企業是否為白名單內企業、貸款銀行是否為經資金管理機構認可的合作銀行以及《企業轉貸申請書》、擬償還流動資金貸款的貸款合同、貸款入賬憑證進行書面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合伙企業經過內部決策流程后向貸款服務機構發送指令,再由貸款服務機構將《轉貸資金申請受理意見書》發送企業和合作銀行,初步審核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銀行審批。合作銀行收到貸款服務機構同意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意見后,啟動續貸審批程序,并指導企業配合完成相關手續,完成其內部全部審批手續和放款準備工作。合作銀行向貸款服務機構提供不可撤銷的《續貸承諾函》。續貸承諾函中須載明:1)放款條件已落實;2)已收到借款人出具的支付委托書;3)已收到借款人存量貸款利息和本金差額。
(四)最終審核。貸款服務機構收到合作銀行《續貸承諾函》后,根據轉貸資金存量可用額度,對資金使用量和期限進行初步安排,并報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對《續貸承諾函》、續貸貸款合同、經銀行確認的作為放款條件的擔保合同、抵押(質押)登記文件(若有)、銀行出具的已收到借款人存量貸款利息和本金差額(若有)的憑證、借款人出具的支付委托書進行書面審核。在獲得合伙企業書面確認后,由貸款服務機構將《續貸確認書》安排計劃反饋給企業和合作銀行。
(五)資金發放和收回。貸款服務機構在收到借款人按照《續貸確認書》中使用時間和成本核算的利息后,按合伙企業的書面指令將轉貸資金撥付至合作銀行指定的以合作銀行名義開立的專用賬戶。合作銀行收到轉貸資金后即時將該筆貸款結清,根據《續貸承諾函》規定的期限和金額發放貸款,并通過受托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足額劃轉至貸款服務機構的信托專戶。貸款服務機構根據企業實際使用天數核算最終貸款利息,預收部分超過實際貸款利息的部分退還借款人,預收部分與實際貸款利息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在1個工作日內補足。資金發放和收回原則上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資料歸檔。轉貸資金收回后,貸款服務機構、合伙企業將資金申請、使用、收回等過程中形成的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風險防控及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對于企業虛報、瞞報、造假等行為造成轉貸資金損失的,立即終止轉貸業務,由資金管理機構動態調整出白名單。對與貸款企業惡意串通、故意不履行續貸承諾的銀行,貸款服務機構不再與其合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負責指導督促合作銀行嚴格履行《續貸承諾函》約定,確保合作銀行按期足額發放貸款。合作銀行未履行承諾給貸款服務機構造成的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相應責任在《續貸承諾函》中予以明確。合伙企業將暫停所有轉貸資金發放,直至合作銀行按約定足額發放貸款。貸款服務機構可根據授權行使對銀行的訴訟。
第十五條 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審查把關不嚴、違反規定程序等造成轉貸資金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規范操作,由于客觀原因或不可控因素等造成轉貸資金不能按時收回及損失的,按照鼓勵激勵、盡職免責、容錯糾錯原則,依法依規免除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今后可根據轉貸資金使用實際情況,適時調整適用企業范圍、資金規模等。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0日。